天津睦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睦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3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天津睦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道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7/8-7-3,8-8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81年11月20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天津睦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5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睦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预缴费第85755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诉讼处理。经查,上诉人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睦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