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8813号
原告***运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55号龙苑小区3栋2**18层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Y1N8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建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红光大道协同创新港研发中试8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40896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运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运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运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原告***运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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