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502民初639号
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咸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北咸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8754元,违约金35626元,共计1543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JX****619《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29700元,收货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物尾款11875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配电室、泄压装置等货物,合同总价款148454元;原告收到被告预付款20%(¥29700元)原告组织生产并发货,货到项目现场,被告验货无误后7日内向原告再支付40%(¥60000元),剩余尾款40%(¥58754元)货到现场接收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付清全款;货到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被告延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延迟金额向原告支付0.3%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9700元,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2023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形成《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账函》,确认截至2023年10月18日,被告累欠原告货款118754元。
以上事实由《产品销售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账函》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账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与被告已对账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8754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1875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原、被告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被告延迟付款则每日按延迟金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定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则2023年10月23日至2025年1月14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60元(118754元×13.8%÷365天×449天),之后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告诉请主张的35626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562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咸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754元及违约金20160元(违约金暂算至2025年1月14日,之后按年利率13.8%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35626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元,财产保全费1292元,合计2986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2元,被告湖北咸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54元。被告湖北咸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754元(户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33********;开户银行:新余农行新钢支行),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754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预通知,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