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芯彩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聚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10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聚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质鼎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聚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聚芯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7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聚芯彩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泰假日花城支行;银行账号:610501865800********)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质鼎公司与被申请人聚芯彩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本院作出(2019)陕0113民初18115号民事调解书,遂申请人质鼎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质鼎公司解除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聚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泰假日花城支行;银行账号:610501865800********)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贾忍生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                鑫 打印:**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