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3585号
原告:***,男,回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润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关于西咸新区某某城健康项目保证金纠纷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案由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属专属管辖**,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预交诉讼费12400元,予以退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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