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2320号
原告:***,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6145197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