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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2320号 原告:***,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6145197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