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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58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现在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710032214。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咸阳区三原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商洛市洛南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6145197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吴  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