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58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现在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710032214。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咸阳区三原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商洛市洛南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6145197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吴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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