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597-1号
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路XX城XX幢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XX路XX号XX楼XX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大厦XX座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5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482.5元;保全费2408元,由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408元。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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