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什字牛家花园向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挖掘机租金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