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什字牛家花园向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挖掘机租金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