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超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洹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4民初29883号 原告:郑州超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13号楼大卖场东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洹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韩陵镇韩陵大道6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超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洹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超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超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