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吴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亿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市某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11民初2295号之一 原告:南昌杰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亿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欢员。 被告: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杰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亿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赣0111民初22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西亿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360万元,南昌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冻结被告江西亿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