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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执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8920107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员,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7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72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员、***、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紫竹支行账户62×××72存款人民币6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