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执1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8920107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员,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7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72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员、***、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账户15×××42存款人民币2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梦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