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执恢17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8920107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员,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7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72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员、***、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员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抚州市伍塘路北辰御景29栋A2**(不动产权证书号:抚房权证金开字第××号)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员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抚州市伍塘路北辰御景29栋A2**(不动产权证书号:抚房权证金开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梦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