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赣东大道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9847268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定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玉茗大道(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城西国土资源所),组织机构代码:0564191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定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抚州市**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定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维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等以及采取不动产、国土、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定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9600元,截止到2020年4月27日该案已执行的债权本金0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96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晓 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志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