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民特4号 申请人: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镇城底东旺酒家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街20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太原***员会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向我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1、***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向我方公告送达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被申请人找到***,***当面送达纠正了公告送达的错误。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古交市镇城底片区综合改造项目的图纸、计算书、勘察报告的收条和签收表系被申请人伪造,导致了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3、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13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该项目并未获得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古交市镇城底片区综合改造项目工程未获得政府部门审批,没有真正立项,因此被申请人不可能设计出规划设计图纸,向申请人索要高额的设计费和违约***无据。在仲裁中,被申请人隐瞒了这些事实,导致仲裁认定事实错误。4、施工设计合同没有开发项目的基础,合同无效。因此请求撤销仲裁裁决。5、申请人于2013年5月5日已通知被申请人《合同解除告知书》,合同已经解除。本案不存在争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1、***公告送达,程序合法,邮政快递回单显示,2015年7月9日18时07分申请人腾胜公司本人签收《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随后***又于2015年9月13日向申请人寄出《***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文件,被申请人拒收退回,且***工作人员亲自去现场,申请人避而不见,此种情况下才公告送达。2、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2016年9月4日(人民日报公告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最晚于2017年3月4日前提出。现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时限11个多月。3、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请法院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解除告知书》落款时间是2013年5月5日,该证据是申请人伪造的,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该《合同解除告知书》,是申请人在本次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中才制作的。申请人所谓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设计图纸也纯属谎言,被申请人提交的图纸发放记录申请人腾胜公司***签字签收了超过八套各专业施工图,说明申请人已经收到被申请人设计的施工图纸,申请人不承认认识***,是混淆视听,逃避责任的行为。4、申请人主张最终没有承揽古交市镇城底片区综合改造项目工程,以此拒付设计费不能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条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因此,即便是申请人最终由于政府原因没有实施本项目,但被申请人已经完成设计工作,申请人仍然有全额支付设计费的义务。而且,实际上申请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此项目最终没有获得审批。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5日,太原***员会作出(2015)并仲裁字第303号裁决: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申请人拖欠的设计费45.48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其中38.84万元从2013年6月7日起计算;6.64万元从2013年9月6日起计算,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驳回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于2016年7月4日在人民日报登载公告给申请人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仲裁裁决。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太原***员会于2016年7月4日在人民日报登载公告给申请人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仲裁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撤销太原***员会作出的(2015)并仲裁字第303号仲裁裁决书,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