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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剧院与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晋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405702430N。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36522L。 法定代理人:**2,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晋剧院与被申请人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晋01民终第38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晋剧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省晋剧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殷 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