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02民初666号 原告: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达研究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街20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榆次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天缘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108国道北高村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亚达研究院与被告得天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达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得天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190865.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得天缘公司委托原告为得天缘公司核心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原告依合同约定按时按要求完成设计并交付被告,被告却未给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之后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予给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得天缘公司未答辩、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3月,发包人得天缘公司(被告)与设计人亚达研究院(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7A-02),约定由亚达公司承担得天缘公司核心场工程设计,设计费估算为人民币壹拾玖万零捌佰陆拾伍元整(¥190865),本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30%定金,提交全部施工图后三日内支付50%,竣工完成后三日内支付20%;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修定设计费。 在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亚达研究院多次向得天缘公司交付设计文件。交付设计文件后,得天缘公司的多位项目负责人在多份《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晒印交付单》接收人处签名。 2017年7月15日,亚达研究院负责工程设计的得天缘核心场工程送由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 庭审中原告称,亚达研究院按照合同约定依约交付了各阶段的设计图,得天缘公司至今未向其支付设计费190865元,诉状中的金额190865.84元系笔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晒印交付单8份、检测报告、设计图纸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亚达研究院与被告得天缘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并交付了设计图纸,被告得天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系违约,现原告亚达研究院要求被告得天缘公司支付设计费19086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90865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7,减半收取计2058.5元,由被告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