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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362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