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362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