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102号
原告: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盈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温室种子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镇沔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温室种子种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赟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