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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现代温室种子种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102号 原告: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盈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温室种子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镇沔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温室种子种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异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赟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