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莆田市老厂房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304民初91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6446298N。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老厂房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八二一北街128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071258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莆田分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老厂房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厂房创意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莆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老厂房创意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莆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老厂房创意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通信费用159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000元,共计36900元;二、依法判令***对老厂房创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老厂房创意公司(原名称:莆田市老厂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光纤宽带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按20M光纤标准提供光纤宽带接入互联网的通信服务,租金每月1200元,自业务开通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为被告开通互联网专线业务。
2015年7月27日,老厂房创意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光纤宽带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按50M光纤标准提供光纤宽带接入互联网的通信服务,租金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为被告开通互联网专线业务。然在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截至起诉之日止,共拖欠原告光纤费15900元。显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老厂房创意公司只有***一人股东,是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没有诚守信用,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反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履行,使得原告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显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老厂房创意公司、***辩称:因法人变更,很多证据无法收集。向原来同事了解,原来的宽带速度不稳定,经多次协商测试维修,宽带仍然不稳定,故停止使用联通公司的宽带。没有必要同时使用两条宽带,只是时间太久,无法提供证据。测试报告只是在开通时候都会有,具体有无使用原告并不知情,我方多次主动与原告协调,但一直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缴费记录只是后台月租扣款,并不代表我方实际使用,我方一直有在联系业务员回收设备,很久之后原告方才收回设备。
联通莆田分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光纤宽带服务合同》复印件二份,以证明:①被告莆田市老厂房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二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按约定光纤宽带互联网的通信服务,并就租金和合同期限等作了明确约定的事实。②合同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
证据二:《互联网专线业务开庭测试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证实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2015年9月2日为被告开通光纤宽带互联网的通信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为一人公司的事实。
证据四:欠费查询记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共拖欠原告光纤费15900元的事实。
证据五:律师函及邮寄记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在被告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及拒不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后,原告为主张权利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的事实。
证据六:月结账单、缴费记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拖欠光纤费15900元的事实。
老厂房创意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三,没有异议。对证据二,虽然有测试报告,但是网络一直不稳定,故才有了第二封测试报告。对证据四,有异议,此证据都是原告内部后台数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有收到律师函,金额是9900元。对证据六,没有异议,证据里300元的数额是原本每月租金1200元,经过协商维修后,减免成每月900元,连续交了5、6个月换成另一个速度更快的网络套餐,租金大概是每月2000元。月结账单,证实了当时的网络是有问题,所以换成了另一个2000元的套餐,1200元的套餐已经交费完毕。
老厂房创意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老厂房创意公司、***对联通莆田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证据四欠费查询记录待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和庭审陈述,结合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老厂房创意公司原名为莆田市老厂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老厂房创意公司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光纤宽带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老厂房创意公司按20M光纤标准提供光纤宽带接入互联网的通信服务,租金每月1200元,自业务开通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联通莆田分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为老厂房创意公司开通互联网专线业务。2015年7月27日,老厂房创意公司又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光纤宽带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老厂房创意公司按50M光纤标准提供光纤宽带接入互联网的通信服务,租金每月2000元,使用期限二年。合同签订后,联通莆田分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为老厂房创意公司开通互联网专线业务。
老厂房创意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付了20M宽带4至6月份2.5月费用每月1200元计3000元,2016年1月30日付了2015年7至12月按每月900元,付了4500元,总共付了7500元。后因宽带速度不稳定,老厂房创意公司找联通莆田分公司协商未能解决而停止交费。2017年12月28日,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受联通莆田分公司委托,向老厂房创意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为:“2014年1月-2015年5月,双方签订《CU12-3504-2015-00648、CU12-3504-2015-000318合同/协议》……自2016年1月1日起,贵公司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通信费用、在合约期内离网等违约情况,截止2017年1月1日,累计拖欠通信费用/合约款/违约金等共计9900元……”。因老厂房创意公司没有及时交费,致讼。
另查明,老厂房创意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公司。
本院认为,老厂房创意公司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光纤宽带服务合同》一份,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光纤宽带服务合同》约定:宽带20M,每月收费1200元,宽带50M每个月2000元使用期限二年,后实际宽带20M每月收取900元,宽带50M只使用了三个月就停止。现联通莆田分公司主张老厂房创意公司欠费15900元,老厂房创意公司主张宽带速度不稳定问题未能解决而停止使用,从联通莆田分公司提供证据可以证实宽带20M每月租金1200元实收取900元、宽带50M期限二年实际只使用了三个月,与合同约定不符,可以佐证老厂房创意公司主张的宽带速度不稳定问题确实存在,且经过双方协商解决过,但没有书面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老厂房创意公司作为消费者,对此没有过错,而且联通莆田分公司委托发出的律师函中提到欠费9900元,根据公平原则,应当以律师函中提到欠费9900元为准。联通莆田分公司主张老厂房创意公司欠费159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000元,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老厂房创意公司主张的有理部分的辩解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老厂房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通信费用9900元;
二、***对莆田市老厂房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莆田市老厂房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莆田市老厂房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负担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崟
一、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