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莆田市炊事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322民初2668号 原告:***,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64429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炊事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公园东路257号1梯5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406225556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莆田市炊事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事班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炊事班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400元;3.判令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400元。庭审中,***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2004年1月15日受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聘用为保洁岗位并安排在仙游县营业部上班。***不论白天黑夜,准时上下班勤勤恳恳工作、为公司做出应有贡献。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延长上班时间,每月无休息时间,节假日照常上班,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也未按《劳动法》规定发给加班费和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月被聘用至今16年,2019年5月31日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要求***与炊事班餐饮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6月1日生效时2020年5月31日终止,合同年期限未满,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于2020年1月无故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无签订任何书面解除协议,也没有支付1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无视劳动法规定,强行解聘。***无法忍受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的蔑视。根据法律规定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400元,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400元(按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月共16年)。***于2020年4月28日,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当日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仙劳仲案(2020)1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综上所述,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该予以驳回。***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不存在是劳动关系。从***自认以及提供证据可以证实,其与炊事班餐饮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主张本案是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人社部的规定,***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其与炊事班餐饮公司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跟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也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其要求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支付所谓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炊事班餐饮公司辩称:***与炊事班餐饮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且在合同中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双方如果解除劳务关系,只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即可,然后按照第十六条的约定,终止劳务合同关系。双方无需支付违约金。故***请求1400元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受雇在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的仙游县营业部上班。2018年间,***与炊事班餐饮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到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上班。 2019年5月31日,***(乙方)与炊事班餐饮公司(甲方)又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书》,主要内容: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一年,于2019年6月1日生效,至2020年5月31日终止。第二条,乙方同意由甲方定向派遣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承担的劳务内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合同还约定其他事宜。 2019年10月21日,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告知炊事班餐饮公司,因其公司业务需求减少,需要调减保洁人员3名(仙游政企网格、荔城政企网格、延寿营业厅的保洁人员)。 2019年12月1日,炊事班餐饮公司发出《关于超龄退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落实联通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我司签订的《2019年莆田联通卫生保洁及四个政企网格餐饮服务委托合同》和《告知函》精神,公司决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非全日制员工自2019年12月31日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所属营业厅转达到退休年龄的每一位员工。 2020年1月1日起,***就未在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仙游营业部上班。 2020年4月28日,***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仙劳仲案[2020]1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原系仙游造纸厂员工。2011年3月15日开始领取退休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务合同书》、《告知函》、《关于超龄退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工资汇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账户历史交易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明细清单、告知书,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提供的《莆田联通卫生保洁及四个政企网格餐饮服务委托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于1961年2月28日出生,在2011年2月28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已达到法定年龄且已经领取退休金,因此,***与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以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请求联合通信莆田分公司、炊事班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