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3民初4316号 原告:***,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女,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644629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46385023T。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西路**第**店面05,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西路**第**店面**房**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div>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