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304民初26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644629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三鼎蚂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699号三迪创富广场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1MQYY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莆田分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三鼎蚂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莆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莆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联通莆田分公司与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2.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支付联通莆田分公司通信费156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集团电话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4-2019-000520)一份,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三蚂蚁家政公司办理20线固话,月保底2000元打4000元,超过部分享受五折优惠,合同期一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联通莆田分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开通固话业务。2019年9月16日,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4-2019-001011)一份,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新增专线光纤1条,带宽100M,月2200元,送1000元账户级固话语音保底,并将上述签订的《集团电话服务合同》约定的20线固话移机直接纳入光纤内,享受1000元账户级拨打2000元话费,合同期两年。合同签订后,联通莆田分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开通专线业务。2019年12月26日,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又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4-2019-001011-1)一份,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开通的专线从2020年1月起至2021年12月,将光纤调为50M,月租1200元,不再赠送语音业务,上述9月16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自动终止不再履行。合同签订后,联通莆田分公司按约开通固话及互联网专线业务,但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没有按约支付通信费,截至2020年3月份止,共拖欠联通莆田分公司固话及光纤等通信费15670元。经多次催讨,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均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联通莆田分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提起本案诉讼。
三鼎蚂蚁家政公司辩称,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合同是事实,但签合同时联通莆田分公司并没有告知合同期限为两年,且中途不能中断,若知道合同期限这么长就不会签这个合同。同意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每月的通信费1200元,对于家政公司是很高的费用负担,由于疫情影响,希望联通莆田分公司予以减免费用,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
联通莆田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联通莆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集团电话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9年5月27日,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集团电话服务合同,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三蚂蚁家政公司办理20线固话,月保底2000元打4000元,超过部分享受五折优惠,合同期一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算;证据3.《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4-2019-001011)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9年9月16日,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新增专线光纤1条,带宽100M,月租2200元,送1000元账户级固话语音保底,并将上述5月份签订的《集团电话服务合同》约定的20线固话移机直接纳入光纤内,享受1000元账户级拨打2000元话费,合同期两年;证据4.《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4-2019-001011-1)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9年12月26日,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又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开通的专线从2020年1月起至2021年12月,将光纤调为50M,月租1200元,不再赠送语音业务,上述9月16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自动终止不再履行;证据5.《中国联通业务开通确认单》《客户资料》《账单情况》《客户号码历史缴费记录》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合同签订后,联通莆田分公司已按约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开通固话及互联网专线业务,但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没有按约支付通信费用,截至2020年3月份止,共拖欠通信费15670元;证据6.《欠款催缴通知函》、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的《关于立即偿还所拖欠费用的函》《邮寄单》及《邮件状态查询单》复印件各一份、联通莆田分公司员工***与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至4月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两张,以证明联通莆田分公司多次向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催讨欠款。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无异议,证据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没有收到《欠款催缴通知函》及律师函。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认为,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及证据5的《中国联通业务开通确认单》有提供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对证据5中的《客户资料》《客户号码历史缴费记录》无异议,予以采信,但证据5中《账单情况》系联通莆田分公司单方人工制作,不具有证明力,且该账单显示2020年1月份及2月份仍按2200元/月计算通信费,与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按1200元/月计算通信费不符,若按1200元/月计算2020年1月份及2月份的通信费,则合计欠费为13670元,该数额与证据6中的2020年3月30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载明的“并且你的账号已欠款13670元”相吻合,故应认定截至2020年3月份止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尚欠联通莆田分公司通信费13670元;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对证据6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该证据可以证明联通莆田分公司多次向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催讨欠款,但《欠款催缴通知函》、关于立即偿还所拖欠费用的函》《邮寄单》《邮件状态查询单》无提供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认定,证明力不予确认。
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集团电话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4-2019-000520)一份,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三蚂蚁家政公司提供集团电话通信服务,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申请固话20线,办理固话账户级语音保底2000元打4000元,超过部分享受五折基本套餐优惠,月资费为2000元,合同期一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算。联通莆田分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开通集团电话通信服务。2019年9月16日,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又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4-2019-001011)一份,约定联通莆田分公司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申请后付费光纤1线,月资费2200元,带宽100M,送1000元账户级固话语音保底,原合同CU12-3504-2019-000520内的20部固话移机直接纳入该光纤内,即享受1000元账户级拨打2000元话费,合同期24个月,合同总金额52800元。联通莆田分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为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开通专线服务。2019年12月26日,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再与联通莆田分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U12-3504-2019-001011-1)一份,约定原合同编码CU12-3504-2019-001011资费内容月2200元含一线100M光纤送2000元固话语音业务,因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内部业务原因至固话均无使用,为维系需要特将资费更改为光纤调为50M,月1200元,取消语音赠送业务并重新签约合同即合同期为2020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原合同自动终止不再履行。该合同还约定,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于每月15日前向联通莆田分公司缴纳下月通信费,如逾期未缴纳的,按照所欠费用金额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有权中止提供通信报务,超过60日的,有权解除合同,若因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的原因造成联通莆田分公司提前解约的,联通莆田分公司有权追究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月通信费×未履行的月份数×50%。其间,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按约缴纳通信费至2019年7月份,自2019年8月始拖欠通信费,截至2020年3月份止,合计欠通信费13670元,联通莆田分公司多次向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催讨上述欠费未果后,遂于2020年4月始将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的光纤账户关闭。
本院认为,联通莆田分公司与三鼎蚂蚁家政公司签订的《集团电话服务合同》及《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联通莆田分公司按约提供通信服务后,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未按约支付通信费,构成违约。合同约定,逾期超过60日未缴纳通信费的,联通莆田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联通莆田分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于法有据,且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亦同意解除该合同,予以采纳。三鼎蚂蚁家政公司自2019年8月始即未缴纳通信费,现联通莆田分公司要求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支付拖欠的至2020年3月份止的通信费,理由充分,但其诉求的欠费数额15670元不当,应认定为13670元。合同约定,三鼎蚂蚁家政公司于每月15日前向缴纳下月通信费,如逾期未缴纳的,按照所欠费用金额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虽然该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偏高,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对此亦抗辩违约金过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联通莆田分公司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根据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合同相对人约定不超过行政法规规定上限的违约金标准,故对三鼎蚂蚁家政公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按照上述每日加收3‰的标准,分段计算逾期未缴纳通信费至本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数额超过12600元,现联通莆田分公司主张三鼎蚂蚁家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600元,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支持。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莆田市三鼎蚂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
二、莆田市三鼎蚂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通信费136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600元;
三、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负担50元,莆田市三鼎蚂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