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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303民初1127号 原告:***(系死者***的妻子),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系死者***的儿子),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系死者***的女儿),女,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6446298N。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1386、1390、1394、1398、1402、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46385023T。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西路788号第2#店面05号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60167。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泉州发生新冠疫情,道路封控,致使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