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519号
原告:武汉某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负责人:***。
武汉某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武汉某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某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