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新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东莞市桥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天新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7348号 原告:东莞市桥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田新社区振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1CGN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天新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上南经济联合社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5PGCB7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惠州东莞市桥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新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桥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桥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