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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6484号 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玉兰西区17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UR7PW55。 法定代表人:朱**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虎山壹号商铺36#B20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487341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