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6484号
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玉兰西区17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UR7PW55。
法定代表人:朱**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虎山壹号商铺36#B20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487341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泗县农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