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川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况诺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4802号
原告:安徽川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武汉路与四川路交口向上商务中心A-办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YA1E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况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西与文山路交口工投立恒工业广场D1幢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COW66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272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川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况诺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川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川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川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川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