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2民初1244号
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8494392XL,住所地:宿州市光彩美庐花园3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2723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