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3534号
原告: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32862511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计划经营部副主任。
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黑龙江省东宁县,原系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宁夏道666号瞰**XXX业主。
原告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凯
人民陪审员 朱 勇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