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1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2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热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地热公司将大量高温高压的暖气水集中注入日常生活所用的排水不畅,进而导致水流从排水口反冒的后果发生。而最终大量暖气水自**家排水口溢出并渗入到***家中,故地热公司维修不当,正系***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应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并非属实,***损害结果并非地热公司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认定暖气水高温高压并无确实依据。根据被上诉人***调取的公安机关出警视频(PICTO03900:00:14开始)显示,***的爱人**、被上诉人**均承认案涉房屋系老旧小区,之前经常发生下水道堵塞情况,故***私改独立下水。上诉人认为,本案损害结果产生的根本原因系其所在楼房下水道堵塞造成的,上诉人作为供热单位,出于为居民解决房屋供热不热的民生问题,而从案涉房屋所在的四楼下水道排水行为不会当然造成***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一审法院将全部责任判令由地热公司承担显失公平。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未就财产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辩称,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房屋无法使用产生的租房费用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日***所居住的滨海新区开始供暖。2018年11月6日上午,地热公司接该小区2号楼1**401室用户报修电话前往该用户家中维修,过程中对供热管道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排气及放水,并将排放的暖气水直接注入该用户家中卫生间的排水管道中。后暖气水自**家中卫生间排水口溢出并在室内四处流淌,导致楼下***家中房顶、墙体及部分家具家电、衣物等受损。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其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支出鉴定费3500元,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行了鉴定,该评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装饰装修预算造价及物品损失共计11661元。***、**与地热公司另一致确认***家中衣物及床上用品因受损产生的清洗费用共计1000元。庭审中***主张因其房屋受损无法居住使用,故而租房居住产生租赁费10000元,为此***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收条一份。**与地热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未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租赁费的支出以及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损失问题,***对其租赁费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且该费用并非直接损失,***亦未证实该费用支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各项损失包括装饰装修、物品损失及鉴定费应认定为16161元。关于地热公司责任问题,根据公安民警接**报警后出警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影像,可见大量的水从**家中卫生间排水口溢出且仍有余温,又根据公安民警现场实验,可以认定水的来源系地热公司在四楼排放的暖气水。滨海新区系年代较久的小区,排水设施较为老旧。地热公司将大量高温高压的暖气水集中注入日常生活所用的排水管道中,应当预见到可能引发超出管道排水能力造成排水不畅,进而导致水流从排水口反冒的后果发生。而最终大量暖气水自**家排水口溢出并渗入***家中,故地热公司维修操作不当,正系***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应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的责任问题,本案中未见**实施导致排水管道堵塞的侵权行为或者造成***房屋被浸泡的侵权行为,其在发现漏水之后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无过错,故一审法院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更改独立下水管道的问题,其行为对原有共用排水管道并不产生影响,对其财产损失亦无过错,故一审法院对地热公司与**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161元;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595元,由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地热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维护保价服务点客服工作单一份,证明地热公司在进行暖气维修时均采用排气放水的方式进行处理,与本案事件发生时采用的方式一致,该操作为供热公司的行业惯例操作方式,也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方式。该行为不会当然产生被上诉人***房屋漏水反冒的损害结果产生。 ***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是原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均不认可。内容上仅能反映出维修不热的过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也不能证实地热公司主张的排气放水的合理性。 **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不认可,同意***的质证意见。 对地热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该份证据系地热公司自行制作,不能实现地热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其他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因房屋漏水导致财产损害成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导致***房屋漏水的原因。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地热公司主张案涉小区系老旧小区,之前经常发生下水道堵塞情况,因此***私改独立下水,而小区内的下水管道堵塞正是损害结果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地热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及民警所做的实验,可以认定水的来源系地热公司在四楼排放的暖气水,最后渗入***房屋中造成财产损害。地热公司对暖气进行维修,没有结合现场情况,操作手段不当,应当对***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地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由上诉人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