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957号
原告: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原告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玥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