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初1155号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