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4451号
申请人:江苏彩虹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船重工集团(太原)平阳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幢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彩虹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船重工集团(太原)平阳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彩虹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船重工集团(太原)平阳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彩虹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船重工集团(太原)平阳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8.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