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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角某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3329号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电子产业园F地块。 法定代表人:LUAKONGLI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角***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支路6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角***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