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宝利合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4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电子产业园F地块。 法定代表人LUOKONGLIN,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9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8月19日、2020年10月14日,本院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该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湘A××**、湘AB××**、湘AJ××**、湘AL××**、湘AA××**、湘AA××**、湘AH××**、湘AQ××**、湘AE××**、湘AE××**、湘AD××**、湘AH××**、湘AD××**、湘AD××**、湘AE××**车辆。但上述车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且无法实际控制,导致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1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2020年8月21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2020年8月21日,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 2020年9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经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 2020年10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欠款550000元、保证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1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封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