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1311民初10542号
原告:宿迁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1997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
被告:安徽某(宿州)投资发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宿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许某、安徽某(宿州)投资发展集团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某甲公司)、安徽某(宿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宿州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武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某、宿州某甲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250元及逾期利息(以3425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建筑防水材料,自2023年10月21日起许某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先后从原告处购买油性注浆液、水性注浆液等防水材料,总计货款74250元。2023年12月25日原告收到货款20000元、2024年2月9日原告收到货款2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仍欠货款34250元并约定于2025年1月29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宿州某乙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认可,许某系为公司员工。对欠付原告货款是因为双方没有结算,故利息也应当从双方确认货款数额时才能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21日,原告公司人员与被告公司人员建某联系,双方在微信中就购买油性注浆液、水性注浆液等事宜进行沟通,后原告为被告公司供应货物货款合计74250元,2024年1月18日双方在微信中对供货金额予以了确认。2023年12月25日原告收到货款20000元、2024年2月9日原告收到货款20000元,被告欠付货款34250元,原告多次向许某催要。2025年1月24日,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支付34250元剩余货款,被告公司员工许某承诺尽快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许某就欠付货款数额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确认,其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某(宿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市某有限公司货款34250元及逾期利息(以3425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被告安徽某(宿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案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视情况依法对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