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21民初3639号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工(宿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捅桥区银河二路汇金国际广场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工(宿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使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且在价值人民币3936298.04元保全金额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股权等。申请人提供某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936298.04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安徽建工(宿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股权等,查封、冻结、扣押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