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5财保297号
申请人:**市鑫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丹海销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市鑫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丹海销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申请人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丹海销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市鑫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