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市鑫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钢材市场D区8排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57548591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丹海销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6CET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85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丹海销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