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民初607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4日,住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4日,住江油市。 被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东段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41734656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北设计院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与豫北设计院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期至2020年11月31日,聘用岗位为工程设计技术人员,从2014年至今参与河南省社会保险缴费;2019年2月22日被告豫北设计院公司与四川省邻水县水务局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该项目担任技术人员,原告***系该项目的务工人员,务工人员住宿由工程项目部租用工程附近的民房统一安排。2019年4月15日深夜,原告在该民房内发生坠落,致骨折伴脊髓损伤伴不全瘫等,原告诉至江油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59277.49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健康权与被告发生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通过本院审查,**作为被告豫北设计院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未提交能够证明**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个人与原告所诉案件无实质性联系,且**长期居住在成都,其实际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因此,江油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