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443号
原告***,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随州市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自由职业。
被告随县水利局。住所地:随县汉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追加)随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主任。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追加)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随州市白云湖堤112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随县水利局、随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办公室、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随县水利局、随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办公室、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随县水利局、随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办公室、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