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曾发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随县水利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443号 原告***,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随州市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自由职业。 被告随县水利局。住所地:随县汉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追加)随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主任。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追加)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随州市白云湖堤112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随县水利局、随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办公室、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随县水利局、随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办公室、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随县水利局、随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办公室、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