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3006号
原告:新疆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4.36元(原告新疆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2,924.36元)由原告新疆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2,924.36元。
审判员 帕孜来提·帕尔哈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古丽孜帕西·巴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