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1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横塘岗乡黄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72359913。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华运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