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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3民初1179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镇江市水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众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尚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水某公司、南京众某公司、镇江尚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