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82民初2424号
原告:河南天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临海市捷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捷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天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海市捷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河南天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娅
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