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49号
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坤达法律事务所,特别授权。
申报人河南双力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6018140)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河南双力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