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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49号 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坤达法律事务所,特别授权。 申报人河南双力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6018140)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河南双力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