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4345号
原告: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76号润坤大厦主楼8层8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圆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北研垡村魏半路西2条3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格公司)与北京圆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圆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圆丰公司赔偿损失186159.1元及利息(以186159.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圆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不锈钢供水管道安装服务。2019年3月至5月,被告对原告施工的首创禧瑞墅二期11-103户进行了不锈钢水管安装。2020年4月15日,由被告负责安装的该户负二层发生漏水事故。2020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漏水事故责任认定协议》,确认此次事故的责任方为被告,由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就漏水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此间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漏水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但均被被告搪塞、敷衍,索赔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圆丰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7日,甲方莱格公司与乙方圆丰公司签署《漏水事故责任认定协议》载明:一、事故经过:由甲方施工的首创禧瑞墅二期11-103户装修工程,在直饮水管路施工中,采用了由乙方代理的“BNG百年管”不锈钢水管产品,并由乙方施工人员于2019年3-5月间进行了安装。2020年4月15日上午,甲方接业主通知,该户负二层发生漏水事故。甲方随即派员到场,会同小区物业工程部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查,户内负二层全楼层浸水、电梯基坑积水满溢(电梯设备已安装)、窨水井积水满溢、全部木制品吸水受损、影音室音响设备(音箱2只、功放1台)浸水深度约5厘米(根据水痕判断);户外负二层公共走廊浸水,一直蔓延至地下车库。物业工程部同时通报,相邻102户、104户均报损,该部人员实地踏勘102户,负二层墙面受潮、壁纸受潮、墙面插座面板出水;104户电梯基坑(电梯设备已安装)、窨水井积水。根据现场现状,物业工程部做出初步判断:漏水点位于103户负二层,漏水后,地面积水开始向全楼层及电梯基坑、窨水井蔓延,水深超过负二层入户门门槛高度后,积水流向室外。当日因预付费水表内水已漏完,无法近一步确定室内漏水点。4月16日,甲方约请103户业主到场,给水表充值后,由物业工程部人员在场见证,打开总水阀约20秒时间,基本确定了漏水点位于负二层东侧墙木饰面内。4月23日,由甲方施工负责人***、乙方负责人**有带领施工人员,进入103户负二层,进行漏水点彻查,并确定责任方。物业管家及物业工程部共2人到场见证。经察,漏水原因为不锈钢水管脱出管件。经乙方**有经理判断:属施工时水管与管件未卡箍到位,同时该部位施工完毕后,打压试验工序缺失,在水管内水压不断积累增大后,水管与管件分离,水从分离处泄露而出。双方认定:此次漏水事故,责任方为乙方。二、处理结果:经双方协商,对本次漏水事故做以下处理:1、103户内,漏水事故导致的损失,属二次浸泡损失,本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具体金额后,由乙方赔付给甲方。2、相邻102户、104户因漏水事故导致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自行处理赔付。
针对损失金额问题,莱格公司提交的《索赔清单》载明了损失类别、项目、数量以及单价等信息,合计金额186159.1元,并且载明“以上单价均为考虑二次浸泡,一泡、二泡责任分摊各承担50%”。
针对《索赔清单》所载明的损失项目,莱格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费用情况:
1、订货通知、结算单、银行业务回单,证明莱格公司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案103户木作进行订货。2020年12月20日,莱格公司与**公司签订结算单,其中包括涉案103户补订木作96402.8元,莱格公司已向**公司付款。圆丰公司应就二次浸泡分担50%损失即48201.4元。
2、修复报价、结算单、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就103户修复工程进行报价,金额为127534.2元。2021年6月25日,莱格公司与***进行结算,其中103户修复工程结算金额为127534.2元,莱格公司已向***付款。圆丰公司应就二次浸泡分担50%损失即63767.1元。
3、订购通知、结算单、支付业务回单,证明2020年10月10日莱格公司与迈克尔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尔公司)就地砖补货签订《订购通知》,合同金额19261.44元。2021年4月25日,双方签署结算单,其中包括103户瓷砖补货19261.44元,莱格公司已向迈克尔公司付款。圆丰公司应就二次浸泡分担50%损失即9630.72元。
4、电梯配件买卖合同、支付业务回单、北京增值税专业发票,证明2020年12月9日莱格公司与北京奥斯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金额17000元,并已向奥斯通公司付款17000元,奥斯通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开具发票17000元。
另查明,2021年7月21日莱格公司与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对方指派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代理费金额20000元。7月26日,莱格公司向该所账户转账20000元,备注为诉讼服务费。
本院认为,圆丰公司因履行合同义务不当给莱格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应当按照《漏水事故责任认定协议》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问题,由于双方没有按照《漏水事故责任认定协议》约定达成协商一致的金额,故本院依据莱格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定。虽然《索赔清单》记载的金额为186159.1元,但莱格公司并未针对所有损失项目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费用金额,故圆丰公司应向莱格公司赔偿48201.4+63767.1元+9630.72+8500元=130099.22元。本案为赔偿损失之诉,莱格公司要求对损失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鉴定费用没有发生,双方亦未明确约定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律师费,故本院对鉴定费和律师费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圆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30099.22元;
二、驳回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北京圆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圆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