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润智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5226号 原告: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76号润坤大厦主楼8层8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汇润智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小区旧忠***通加油站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曹**强,经理。 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格公司)与北京汇润智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汇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338997.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12304.1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38997.9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餐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旧忠路19号,承包范围为餐厅的精装修、机电、弱电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保工期等。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合同金额为847377元,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主要材料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65%;工程竣工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7%;3%质保金一年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开工,2018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889793元。截止至今,被告仅支付了550795.05元,尚欠338997.95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 汇润公司未出庭,亦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5日,莱格公司与汇润公司签订了《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餐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旧忠路19号,建筑面积310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餐厅及附属区域的装修工程(含机电、强弱电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保工期、包安全、***施工并验收通过(不含消除验收)。总工期80日,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合同总价:847377元,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主要材料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65%;工程竣工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7%;3%质保金一年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30日一次性无息支付。第四条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处空白,第五条承包人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姓名:***。第二十条质量保修,发包人按工程总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抵押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合同总价847337元,本合同为除地面石材外为固定总价合同(地面材质认质认价按最终确认材质重新取费)。第二十五条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人民币254213.1元),工程进度款支付:主要材料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65%,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7%,扣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一年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承包人。第三十条工程结算,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后1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签收承包人工程结算报告资料后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原告为证明案涉工程已经过原告的竣工验收和付款结算,提交以下证据: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餐厅精装修工程决算申请书》,载明:申请决算金额为889793元,已完成工程内容:1、合同内完成内容(总价847377元),包括装修区域、强弱电工程和软装部分;2、洽商部分完成内容(增加费用42416元),包括地面石材增价部分和卫生间马桶增价部分。落款建设方签字处有“***”签字,并注明日期“2018年1月25日”。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分项验收项目包括: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共5项,对于上述5项的验收记录和验收结论均为合适。尾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签字,并注明日期“2018年1月18日”,施工单位处有莱格公司签章。三、《材料认价单》,项目包括:1、包间内地面大理石,数量145.8平方米,合同暂估价500元,建设单位确认单价500元;2、20人包间地面玉石,数量46.2平方米,合同暂估价500元,建设单位确认单价1180元;3、智能坐便,数量2个,合同暂估价3000元,建设单位确认单价8500元;尾部建设单位意见一栏处有“***”签字,并注明日期“2018年1月9日”,施工单位意见一栏处有莱格公司签章。四、《合同付款专用申请单》,记载:本次申请金额:312304.16元,合同金额:合同部分847377元/洽商部分42416元,截至本期累计审批金额:889793元(扣除质保金26693.79元),合同主要内容及本次申请事由:合同金额847377元,洽商部分金额42416元(1.其中地面石材变更增加31416元、2.卫生间马桶变更为智能马桶增加11000元),经办人一栏处有“***”签字,并注明日期“2019.1.14”。 经询问,原告称在工程结算验收材料上签字的“***”系被告驻工地项目负责人,并提交项目经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摘录部分内容如下:2018年9月26日,***向***发送工程结算材料;2019年8月21日,***:“主任,已经拖了一年多了,于公于私我们都觉得仁至义尽,我不想因为这点事闹到公堂!还望本月内排除万难给予解决,实属无奈”,***:“努力去办,没钱我也无奈,面上看公司很大,很有实力,但内部空空的让人不可思议,关键我作这一年半,都欠着工人钱,都找到家了,我跟杨总汇报说一声”,***:“主任:帮帮忙吧,咱们之间都是脚踏实地干事的,我已经扛不动”,***:“因为资金结账的事,我与新来的财务总,协商多次,说一次,没钱,让我很恼火”;2021年11月26日,***向***发送限期催款否则将走诉讼的通知函,***回复:“发这种文件到法务部,联系人***…..你的事全部移交法务和二姐,二姐管法务部,他们会处理这件事儿了”。 经询问,原告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550795.05元,剩余工程款338997.95元至今未支付。 另查,2020年3月13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汇润智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餐厅实施装修工程,于2018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对洽商材料增加部分价款进行了确认,应当说,原告已履行完毕装修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自竣工验收后已满一年,3%质保金亦已到支付期限,原告有权主张全部装修合同价款,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50795.05元,剩余工程款338997.95元被告应当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7%;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30日一次性无息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月29日前被告应支付工程款312304.16元,期限届至,被告未予支付,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应当得到支持;至2019年1月18日,竣工验收满一年,3%质保金亦到支付期限,以此计算30日至2019年2月17日,质保金支付期限届满,而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主张自2019年2月18日开始,以全部到期应付工程款为基数一并计息,系其自主行使权利,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再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区别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计息,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汇润智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8997.95元; 二、北京汇润智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312304.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3899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北京汇润智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焦 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